臺北醫學大學臺北心臟醫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108年10月2日校務會議新訂通過
109年3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4月13日北醫校秘字第1090001218號令修正,全文10條
110年6月8日北醫校秘字第1100001872號令修正,全文10條
第一條 (目的)
本校為加速推動心臟醫學領域整合性研究,並提升國際學術地位及影響力,特依「臺北醫學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成立「臺北醫學大學臺北心臟醫學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Taipei Heart Institute (THI),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臺北醫學大學臺北心臟醫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任務)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校及附屬機構資源,發展特色研究團隊,進行以心血管相關疾病為導向的基礎、臨床及轉譯研究。
二、促進國際研究合作,提升本校及附屬機構在心血管醫學領域之國際影響力。
三、推動心血管醫學教學,培育相關專業人才。
第三條 (中心主任之聘任)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統籌本中心行政及研究工作,由校長聘請相關領域研究卓越,且對該領域有重大貢獻者擔任。
第四條 (中心執行長及副主任之聘任)
本中心視需要得置執行長一人及基礎、臨床副主任若干人,襄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並得置研究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由主任簽請校長聘任之。
第五條 (中心分組)
本中心設冠脈臨床組、血管醫學與動脈硬化組、心律不整組、結構心臟與肺動脈高壓治療組、心臟衰竭組、主動脈與周邊血管組、心血管影像組、外科新創組等組別,各組置組長一人,負責推動相關事宜,由主任簽請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顧問之聘任)
本中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任簽請校長聘任國內外專精心臟醫學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之,協助規劃推動本中心任務。
第七條 (特別需要依本校法規辦理之事項)
本中心承接研究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產學合作及業界回饋等,應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中心收支)
本中心之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就研究及營運績效作定期評估。
第九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未盡事宜,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核決權限)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