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臺北心臟醫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108年10月2日校務會議新訂通過
109年3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4月13日北醫校秘字第1090001218號令修正,全文10條
110年6月8日北醫校秘字第1100001872號令修正,全文10條
第一條 (目的)
本校為加速推動心臟醫學領域整合性研究,並提升國際學術地位及 影響力,特依「臺北醫學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成立「臺北醫學大學臺北心臟醫學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Taipei Heart Institute (THI),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臺北醫學大學臺北心臟醫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任務)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校及附屬機構資源,發展特色研究團隊,進行以心血管 相關疾病為導向的基礎、臨床及轉譯研究。
二、促進國際研究合作,提升本校及附屬機構在心血管醫學領域之 國際影響力。
三、推動心血管醫學教學,培育相關專業人才。
第三條 (中心主任之聘任)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統籌本中心行政及研究工作,由校長聘請相關 領域研究卓越,且對該領域有重大貢獻者擔任。
第四條 (中心執行長及副主任之聘任)
本中心視需要得置執行長一人及基礎、臨床副主任若干人,襄助主 任推動中心業務,並得置研究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由主任簽請校 長聘任之。
第五條 (中心分組)
本中心設冠脈臨床組、血管醫學與動脈硬化組、心律不整組、結構 心臟與肺動脈高壓治療組、心臟衰竭組、主動脈與周邊血管組、心血管影像組、外科新創組等組別,各組置組長一人,負責推動相關事宜,由主任簽請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顧問之聘任)
本中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任簽請校長聘任國內外專精心臟醫學 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之,協助規劃推動本中心任務。
第七條 (特別需要依本校法規辦理之事項)
本中心承接研究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產學合作及業界回饋 等,應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中心收支)
本中心之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就研究及營運績效作定期評 估。
第九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未盡事宜,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核決權限)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